一、刑事案件证据有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证据有效性需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虚构、猜测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盗窃案中,现场留下的嫌疑人指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可作为证据。
合法性强调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要符合法定程序。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怎么量刑
在刑事案件中,若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证据不足时不会对被告人量刑定罪。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量刑判决。
三、刑事案件证据形式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证据形式有以下八类: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犯罪工具。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像合同、信件。
3.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供认,或对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活动所作的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等设备存储的声音、图像信息,以及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信息,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
刑事案件证据有效性的规定关乎整个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准确。除了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基本要求外,不同类型的证据还有其独特的有效性考量。比如证人证言,需证人如实陈述且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而物证则要保证来源合法、提取过程规范。当您面临刑事案件,对证据有效性存在疑问,比如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规,或者某些证据能否真正作为定罪依据时,切莫慌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依据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读刑事案件证据有效性规定,帮您拨开迷雾,明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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