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怎么构成的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如下:主体: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等部门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被拐卖儿童需要解救,却拒绝或拖延解救。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正常活动,影响了国家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包括儿童被虐待、重伤等。
依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犯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需要怎样的犯罪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等部门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存在被拐卖儿童需要解救却不履行解救职责。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包括导致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
三、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怎么处罚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妇女被转移、隐匿、虐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引起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属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此罪,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探讨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怎么构成的时候,我们了解到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那么,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不解救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该如何界定?若您还想深入了解这些相关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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