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中介绍人怎么量刑
合同诈骗中介绍人的量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介绍人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仍予以介绍,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按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若为主要实行犯或起重要作用,属主犯,依《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介绍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若介绍人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合同诈骗中合伙公司股东是否担责
合同诈骗中合伙公司股东是否担责需分情况判断。
若股东参与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股东未参与诈骗,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民事方面,若公司因合同诈骗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另外,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三、合同诈骗中利用合同诈骗的利润怎么算
在合同诈骗中,利用合同诈骗的利润通常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将行为人实际骗得的财物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具体计算时,是诈骗行为所获得的全部财物减去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所支付的成本。例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支付的货款100万元,但为实施诈骗花费了20万元的虚假包装费用等,那诈骗利润认定为80万元。
若存在多次合同诈骗行为,应累计计算诈骗金额。不过,若行为人已经归还部分财物,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准确认定诈骗利润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合同诈骗中,介绍人若构成共同犯罪,其量刑会依据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如果介绍人积极参与诈骗策划、为实施诈骗提供关键信息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量刑较重;若只是起到辅助介绍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介绍人在知晓诈骗行为仍促成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就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你是否对合同诈骗中介绍人的量刑情况还有其他疑问呢?比如介绍人不知情但有过失的情况该如何认定等。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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