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这是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考量。若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合同应认定有效。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买卖合同,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通常有效。但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比如知道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提供担保却与之签订担保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待定,法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所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其效力,要视相对人是否善意来判断。
二、法定代表人欠钱是否可以让公司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欠钱,原则上公司无需偿还。这涉及“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原则。
法定代表人虽代表公司,但个人债务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法定代表人的债务用于公司经营或与公司财务混同,比如借款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业务等,此时债权人可通过举证证明上述情况,要求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即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若只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行为,未用于公司经营,债权人只能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债权,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所以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与公司的关联性。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里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比如,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善意,此时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相对人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明显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却仍订立担保合同,则属于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追偿。
当探讨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知道这不能一概而论。通常若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该合同依然有效,由法人承担相应后果;若相对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法人可不追认合同,其不产生效力。那若合同被认定有效,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若合同无效,已履行的部分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倘若你对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后续问题存有疑问,就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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