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都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如下:
首先,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其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如下: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同样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院长决定。
决定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由其签名、捺指印。
当探讨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都有哪些时,实际上它涵盖了多种特定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适用监视居住。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对特殊生理状态的保护而适用。还有就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况。这些适用对象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考量。若你对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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