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于认为无罪的案件怎么办
检察院对于认为无罪的案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对于口供不符会怎么处理
检察院面对口供不符情况会区分不同情形处理。若犯罪嫌疑人前后口供不符,检察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是记忆误差、避重就轻还是故意虚假陈述。若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口供不一致,也可根据证据定案。
若不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口供不符,检察院会重新调查核实,补充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进一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不符原因。若因串供、伪证等导致不符,将依法追究责任。检察院会综合全案证据,根据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判断能否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可以抗诉几次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
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检察院只能抗诉一次。检察院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再审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法律未明确限制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次数,但实践中需遵循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正当性原则。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总之,二审抗诉只能一次,再审抗诉无明确次数限制但受监督原则约束。
当检察院认为案件无罪时,会有一系列严谨的处理流程。首先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案件性质的最终认定。而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还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你是否对检察院在无罪案件处理中的其他环节存在疑问呢?若想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检察院对无罪案件的后续举措等问题,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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