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的范围包括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其范围规定如下:住处监视居住: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同时,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的申请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申请监视居住。
在侦查阶段,可向侦查机关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审判阶段,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符合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当我们探讨监视居住的范围包括什么时,需要明确这是一个较为细致且重要的法律范畴。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若你对监视居住范围相关的法律适用、程序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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