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的证据包括什么
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的证据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其对案件情况的供认、辩解和陈述。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其他证据形式也都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相关情况,为后续侦查和诉讼活动奠定基础。
二、合伙人能否对抗债务人
这要看具体情况。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外部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普通合伙人不能以内部约定等对抗债权人。
但合伙人之间就合伙债务有内部分担比例约定。若合伙人对外承担了超过自己按份责任的债务,可以依据该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这种内部追偿关系中,合伙人可以依据约定对抗其他合伙人,要求其按照比例分担债务。
总之,合伙人在对外债务关系中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合伙人内部之间可依约定对抗分担债务。
三、合伙人能否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这是因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可能会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存在利益冲突风险。若合伙协议明确允许或全体合伙人都同意,那么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例如,合伙协议约定某合伙人可向合伙企业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总之,未经法定允许,合伙人私自与本合伙企业交易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需依据合伙协议和全体合伙人的意愿来确定交易的合法性。
在探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的证据包括什么时,我们了解到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书证如合同、书信等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物证像作案工具等具有直观的证明作用;视听资料则生动记录了事件经过。而除了这些常见证据,电子数据如今也越发重要,比如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它们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新线索。对于电子数据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证据中的具体应用、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等方面,你还有疑问吗?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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