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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3-02 06:53:46 浏览:754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 60日内到收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交费的当月起,按收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交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交费时间合计计算。
在法律上,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是怎么规定的

  失业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方式,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当劳动者的工作变动,劳动关系转出时,其失业保险如何规定呢?本文整理了关于在法律上,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函,及时函复,待转入地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填写《外地转入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通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函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失业人员持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者在变动劳动关系时,请一定注意失业保险的转迁,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本文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咨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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