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算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不同。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如何判定
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判定程序上,无效婚姻需经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经法院判定无效或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财产咋处理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的一方。比如,因胁迫结婚后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方一般为无过错方。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是指未重婚的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总之,此类婚姻财产处理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通过合理方式确定各方权益。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不同。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情形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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