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归责是怎样的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归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①若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数人均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③此归责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同时,也能促使数人在实施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时更加谨慎,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认定需考量以下要点:
首先,数人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危险性,且这些行为相互独立。
其次,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即不能明确究竟是其中哪一人或哪几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再者,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害。
最后,数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能确定损害是由这些危险行为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导致。一旦符合上述条件,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对外需共同对受害人负责,对内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若难以确定过错程度,则平均分担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怎样判定
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复杂。首先,需明确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在判定因果关系时,一般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数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可能性的因果联系,就初步完成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然后,由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不能证明,则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数人在小区内同时向楼下扔物品,其中一个物品砸伤行人,行人可将扔物品的数人列为共同被告,由他们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伤害无关,否则都要担责。
当我们探讨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归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了解了其具体规则及意义。比如在数人实施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的连带责任规定,以及行为人证明无过错可不担责等要点。那么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划分的复杂情况,比如部分行为人声称自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该如何判定呢?还有,如果受害人对部分行为人情况不明,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若您对这些问题或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归责还有更多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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