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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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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17 · 2215人看过
导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国有公司、企业董事是有决策、管理职能人员,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并获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则构成此罪。“同类营业”从业务性质等实质方面判断,主体认定关键是特定身份及相关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者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决策、管理职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则是负责公司、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此罪。需注意,这里的“同类营业”应从业务性质、经营范围等实质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同类。比如,同属制造业、销售业等类似领域。主体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这一特定身份以及利用该身份实施了相关行为。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认定有何特殊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国有公司”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企业”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此罪主体特殊标准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以及董事、经理职务身份。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一般指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暂无统一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此罪旨在维护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犯此罪。

在探讨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时,除了主体认定本身,还存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主体一旦构成该罪,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会因地区经济差异而有所不同,也是值得关注的。若你对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认定后的处罚、不同地区认定差异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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