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结束了还能提异议吗
1.执行程序结束即执行工作完结且相关行为具法律效力,此时通常不能再提异议。
2.若结束后发现新事实或证据,会涉及再审等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有别。
3.不过,若执行依据有误等特殊情况,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特定法律途径救济,这并非通常的执行异议。
4.综上,一般而言执行程序结束后不能提异议,但特殊情形下可借其他法律程序求救济。
二、执行程序结束后提异议有哪些法律条件
执行程序结束后提异议主要涉及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结束后,通常不能再针对执行行为提异议,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执行人员存在严重违法失职导致执行结果错误等,可通过申诉等途径救济。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若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且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三、执行程序结束后提异议有法律依据吗
执行程序结束后提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权利。另外,若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执行程序结束后可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提异议。
当我们探讨执行程序结束了还能否提异议这个问题时,要知道执行程序虽已结束,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仍可提出异议。比如若发现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像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等情况,就可能有再次提出异议的机会。或者在执行结束后,又发现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也可能引发新的关于执行的讨论及异议提出。执行程序结束并不意味着异议之门完全关闭。你对执行结束后的这些相关情况是否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执行结束后如何准确提出异议,或者对异议处理流程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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