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不包括哪些方面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其效力不包括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在自身债权范围内就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进行主张,不会影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不能使其他债权人就该被代位行使的债权获得优先受偿。
同时,也不包括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自由的限制。债务人仍可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其财产,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及债权实现。
总之,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不会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自身的一般处分权造成不当影响。
二、代位权行使效力未涵盖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效力主要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其未涵盖的法律情形有: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专属债务。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超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范围的部分。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多项抗辩,超出债权人债权范围的部分抗辩效力不涉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未到期的抵销权约定。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相互抵销债务,在该约定未到期时,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受此抵销约定影响。
三、代位权行使在法律上未涵盖的效力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代位权行使存在一些未完全明确涵盖的效力情况。
首先,对于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抵销权问题。法律未清晰规定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抵销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该抵销权如何处理。
其次,代位权行使后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效力范围不明确。当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偿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就剩余债权继续向次债务人主张,或者其他债权人能否参与已实现债权的分配等缺乏详细规定。
再者,代位权行使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也未全面覆盖。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代位权的行使及已取得的成果如何与破产程序衔接,法律缺乏明确指引。
在了解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不包括哪些方面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除了正文中提到的具体不包括的方面外,还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要点。比如,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会因此而消灭,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一点。另外,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获得清偿后,其债权的担保物权等并不当然恢复效力。这些拓展内容对于全面理解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不包括哪些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若你对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不包括的其他细节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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