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不成立案的刑事案件怎么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撤案情况因主体而异。公安机关觉得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极轻危害小,能依职权撤案,还得制作决定书。
自诉刑事案件里,在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能撤回自诉。
检察院自侦案件,要是出现法定情形,像情节很轻危害不大不算犯罪等,检察院应撤案。
要知道,公安或检察院立案后,嫌疑人、被害人一般不能随便要求撤案,涉及公共利益犯罪,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公平,谅解不一定撤案,量刑时或从轻。
二、未立案刑事案件撤案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未立案的刑事案件,通常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撤案”程序。因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未立案意味着案件尚未进入正式的刑事诉讼流程。
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事实不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公安机关应作出不立案决定。控告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也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不想继续追究,可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立案的刑事案件撤案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不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存在撤案问题,撤案是针对已立案的案件。不过若决定不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有相应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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