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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的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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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1388人看过
导读: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工作人员外,在单位从事管理、组织、监督等工作,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者,可认定为此罪主体,如公司部门经理。而普通临时劳务人员,未涉及单位管理事务的,通常不构成该罪主体,核心是基于职务便利且与单位相关的受贿行为。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的主体如何认定

一、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的主体如何认定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认定主要看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组织、监督等工作,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员,可认定为该罪主体。比如公司的部门经理,其对本部门的事务有一定管理权限,若利用此权限收受贿赂,就可能构成此罪。但如果只是普通的临时劳务人员,未涉及单位的管理事务等,通常不构成该罪主体。总之,关键在于是否基于职务便利实施了受贿行为且与单位相关。

二、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的情形有哪些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如确实不知对方给予财物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收受财物的行为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未达到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三是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即并非因利用职务之便而收受;四是在被索贿的情况下,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及时如实向单位报告。若要确定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无罪情形,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三、非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此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但如果非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挪用公款,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认定共犯需看是否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比如非工作人员教唆、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者为其挪用公款提供帮助等,符合条件则构成共犯。

在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的主体如何认定时,要明确其主体范围较为广泛。除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主体的认定存在诸多考量因素。比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可构成此罪。如果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主体的认定细节、相关法律界限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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