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窃型盗窃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吗
1.扒窃型盗窃罪存在未遂情况。扒窃是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财物,若行为人着手实施扒窃,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就构成该类型盗窃罪未遂。
2.像伸手扒窃未碰到钱包就被制止,或扒到财物在逃离现场前被抓获等,都因意志外因素未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
3.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人主观恶性等因素。
4.建议司法机关在判断扒窃型盗窃罪未遂时,严格依据是否着手及是否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来认定。对于未遂犯量刑,要全面客观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扒窃型盗窃罪在何种情形下算未遂呢
扒窃型盗窃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当出现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未遂:
其一,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扒窃,但未能实际接触到财物。例如,伸手去掏他人衣兜,还未碰到财物就被发现制止。
其二,虽接触到财物,但未能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比如,刚把钱包从他人口袋掏出一部分,就掉落地上,财物仍在被害人有效控制范围内。
其三,财物虽已脱离被害人控制,但行为人随即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财物最终未被行为人占有。如扒窃后立即被群众发现夺回财物。
三、扒窃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有何法律依据
扒窃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依据主要来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理论上,对于扒窃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若行为人已实际控制所扒窃财物,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属既遂;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如被当场抓获等,则认定为未遂。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口袋内钱包掏出拿在手中,可认定为既遂;若刚触碰钱包就被发现制止,未取得对钱包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未遂。
在探讨扒窃型盗窃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吗这个问题时,我们知道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扒窃得手即构成既遂,但其实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值得深入了解。例如,若行为人在扒窃过程中已对财物建立了一定的控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是否就一定认定为既遂,目前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仍有争议。另外,对于扒窃未得手但有多次扒窃意图和行为的,其法律认定和处罚尺度也需具体分析。如果你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未遂认定、相关司法实践情形及处罚标准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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