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会继续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措施,两种情况会继续刑事拘留。一是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但检察院未作决定,通常在拘留三日内,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此期间嫌疑人持续被拘。二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其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内决定,批准则嫌疑人继续羁押。
为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严格把握延长提请审查批捕时间的条件,避免不必要拘留。检察院要提高审查效率,及时作出决定。同时,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继续刑事拘留适用的其他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三、继续刑事拘留的情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继续刑事拘留的情形有严格界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提请逮捕等工作,且符合拘留条件的,可继续刑事拘留。另外,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在此期间也可继续刑事拘留。
当我们探讨什么情况会继续刑事拘留时,除了常见的情况,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一方面,若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企图逃跑、自杀,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极有可能会继续被刑事拘留。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也可能会对其继续刑事拘留。你是否遇到与刑事拘留相关的难题呢?如果对于继续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后续处理流程等问题存在疑惑,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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