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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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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1 · 2156人看过
导读: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贪污罪要视具体情况判断。若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回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则构成贪污罪,像国有公司人员采购收供应商回扣归个人所有就可能涉罪。若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可能涉嫌其他罪名,认定需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一、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收受回扣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回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比如,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采购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回扣归个人所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但如果收受回扣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他罪名。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二、收受回扣以行贿罪论处是否合理

收受回扣以行贿罪论处不合理。收受回扣的一方通常应按受贿罪等论处,而行贿罪是给予回扣的一方可能涉及的罪名。

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商业活动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等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方可能触犯行贿类犯罪;收受回扣的主体因身份、行为性质不同,可能构成不同受贿类犯罪。所以,应依据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准确适用罪名,不能将收受回扣按行贿罪论处。

三、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罪

收受回扣不一定构成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并非单一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

依据《刑法》,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但收受回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比如回扣金额极小,未影响交易公平性和正常秩序。另外,若回扣如实入账,按正常商业规则处理,也不构成犯罪。所以,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罪,要结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当探讨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这一问题时,除了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外,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收受回扣的行为即便不构成贪污罪,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具体要依据主体身份和情节判断。并且,若收受回扣涉及到单位,单位也可能面临单位受贿罪的法律风险。收受回扣后,若积极退还回扣、主动交代问题等,在量刑上也会有不同考量。如果您对收受回扣相关的罪名认定、量刑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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