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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与身份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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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1 · 1286人看过
导读:贪污罪共犯认定关键在于各行为人有无共同贪污的故意及行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勾结,利用有身份者职务便利实施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身份认定主要看是否具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不同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都可能成共犯,按主犯犯罪性质定罪,难分主从犯则以共犯论处并依情节量刑,需综合考量多因素准确界定责任。
贪污罪的共犯与身份是如何认定的

一、贪污罪的共犯与身份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罪共犯的认定,关键在于各行为人是否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及行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勾结,利用有身份者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对于身份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不同身份的人作用不同,但都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按照主犯犯罪性质定罪。若难以区分主从犯,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量刑。总之,认定贪污罪共犯与身份,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及身份因素,准确界定责任。

二、贪污罪共犯身份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贪污罪共犯身份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贪污罪共犯身份认定在司法实践有何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共犯身份认定存在诸多难点。

其一,身份界定模糊。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人员,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身份的内涵和外延认定易生争议。比如,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中人员的身份,在判断其是否从事公务从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界限较难把握。

其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认定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勾结实施贪污行为时,难以区分双方在犯罪中的作用。若无身份者只是提供了一定帮助,究竟是构成贪污罪共犯,还是仅构成其他犯罪,如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存在争议。

其三,犯意联络判断难。要认定为共犯,需证明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意联络。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之间可能通过隐晦方式表达犯意,或者存在事后追认的情况,这使得证明共同故意的形成时间和内容变得复杂。

在探讨贪污罪的共犯与身份是如何认定的问题时,除了基本的认定规则,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一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时,其量刑会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这与单纯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在量刑考量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当贪污共犯中有不同身份主体时,如何准确区分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和责任大小,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要点。如果你在贪污罪共犯身份认定、量刑相关,或是不同身份主体责任区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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