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保证方式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必须先起诉甲,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如何界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债权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未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权利,保证债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所以,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间按保证方式正确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
三、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又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并非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按保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当探讨未约定保证方式怎样承担保证责任时,除了明确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外,还有一些拓展情况值得关注。例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你是否在保证责任方面遇到了实际难题?对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责任的免除等问题,若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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