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判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裁量标准需结合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予以具体判断。
一般情况下,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例如,具备如下任一情形的,均可视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已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已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已达120人以上;
在建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服务,违法所得数额已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已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从轻减轻情节?
开设赌场罪的从轻减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的,也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减轻。例如,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等行为,可体现其悔罪态度,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但具体的认定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三、开设赌场罪的罚金数额是多少
开设赌场罪的罚金数额通常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罚金数额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具体的罚金数额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开设赌场罪,量刑依情节轻重。
轻者处五年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下,罚金加倍。
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超3万、赌资超30万、参赌超120人、赌博网站获利或分成超3万、招募下级代理或诱未成年人参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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