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取保候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某种附加刑的案件,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更重,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手段。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我料理,以及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等特定人群中,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能够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时,也可以予以实施。
再者,当案件诉讼期即将期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调查工作时,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或虽判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况,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此措施亦适用于患有重病、怀孕或哺乳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只要确保其不构成社会威胁。此外,案件诉讼期满未决时,为推进调查,也可采用取保候审。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财产
依照合约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实行所有权占有,而后者未在合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前者有权依法临时留置该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设的财产。
其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某一特定之财产作为其清偿债务的抵质押品的前提下,如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契约之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此时即可相应地执行抵押权,以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优先变现其自身主张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和债权
在实践操作中,追偿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中:首先,比如当连带责任人在清偿了其应当负担的那部分债务之后,他就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其次,如果保证人在履行完其担保责任之后,同样也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债权的行使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合同之债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通过行使债权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再如,在侵权之债中,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又或者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因其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等。然而,在行使这些债权时,我们必须要关注到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总的来说,能否行使追偿权以及债权,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或虽判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况,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此措施亦适用于患有重病、怀孕或哺乳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只要确保其不构成社会威胁。此外,案件诉讼期满未决时,为推进调查,也可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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