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批准逮捕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若遭到刑事拘留,并非必定被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刻对其进行释放,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人民检察院并保持通报。而针对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则应按照法律程序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了要如何遵守规定
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人士而言,他们必须遵循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实施监管机构的同意,他们是不准离开所在城市县区域的;其次,如果他们变更了居留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务必在24小时内报告给实施监管机构;再次,每当接到传唤,该类人士应该随时予以到场配合;接下来,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能力;最后,不得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相互串通供词这些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该等人士遵守任意一项或全部下列规定:第一,不得进入某种特定的场所;第二,不得与某些特定的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第三,不得参与某种特定的活动;第四,将本人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凭证、驾照等重要证件提交给实施监管机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刑事拘留多久会有通知家属
在正常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对于施行刑事拘留之犯罪嫌疑人,应于拘留期满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然而,若遇到无法通知或者其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状况,且此类信息一旦公布恐对侦查造成阻碍时,公安机关可暂停通知。然而,一旦这些不利因素得到消除,公安机关应即刻将相关情况通告被拘留者家属。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之“刑事拘留通知书”来进行通知,该通知书上会详细注明所涉罪名以及关押地点等重要信息。若您的家人遭受刑事拘留而未能及时收到通知,您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后并不意味必然逮捕。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并保持通报。对于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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