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监控是什么
取保候审期间的监控机制及其作用
关于取保候审事宜,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通常是不会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监控行为的。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就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在被取保候期间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或者干扰妨碍侦查活动,同时还需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到案。这种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者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在向该犯罪嫌疑人宣布之后将相关文书转交给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检察院是否可以不起诉
取保候审原则上并不能阻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提交起诉的案件及自身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判定犯罪嫌疑人为法定免责情况,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且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抑或是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便会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司法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后多少时间开庭
取保候审措施与开庭时辰间并未建立起紧密的关联性。开庭日期取决于案情的繁琐程度、证据搜集状况及法院内部工作部署等诸多要素。一般而言,简易性质的刑事诉讼事例或许能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约莫一至叁个月内进入审判程序,而较为棘手的事例则可能需耗费更长的时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自当事人获准取保候审直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通常会历经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其中,侦查阶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者,可依法申请延期;审查起诉阶段的常规期限为一个月,对于重大且复杂的事例,可酌情延长半个月。然而,以上所述的期限仅供参考,实际开庭日期仍应以法院正式送达的传票为准。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会对被取保人员实施监控。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不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此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无需拘留或逮捕,但需限制行动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应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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