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要素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首先,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其次,客观层面上则体现为非法地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采取其它方法强制性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再次,作为本罪的实施者,犯罪主体实际上既可以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亦能够涵盖普通公民在内;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成立必须具备故意心态,且其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怎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所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涉及到主观故意行为的严重违法犯罪类型,即在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来达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目的。
同时特别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捆绑、殴打、侮辱等人身侵犯行为,以及导致受害者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时,则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为追讨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将被视作非法拘禁罪进行查处。
尤其是当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所拘禁之人无疑点的前提之下仍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更是严惩不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经发生了非法拘禁的现象并且持续达到二十四小时及以上,那么便构成了刑事犯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三、非法拘禁罪法律怎么判
非法拘禁罪,乃指以拘押、禁闭或其它强制性措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犯罪行为。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凡触犯非法拘禁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依法从重惩处。若致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罚。对于使用暴力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情况,将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拘禁时间长短、手段残忍程度、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多方面因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行,将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益;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具备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心态。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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