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幺
盗窃罪的责任主体可以为法人幺
1.盗窃罪因其性质特征,不能视为单位犯罪,因为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虽然单位可能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将取得的财产归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是否适用盗窃罪需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对于那些单位组织的盗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应有的逮捕和起诉。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由于受灾生活极度困苦而偶尔盗窃财物的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未分得任何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的人,则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若确实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过程中亦应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若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盗窃罪行;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主体有哪些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此,我必须指出,盗窃罪的主体是典型例行犯罪的犯罪主体,即有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们在具有行为能力的有效年龄段内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明确的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涉及的金额到达一定的标准,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实行罚款措施;
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或涉及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将伴随罚款;
如果数额尤其巨大,或涉及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那么犯罪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同时还将面临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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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有什么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体现出的通常是明确的故意犯罪态度,且这种故意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紧密相连。所谓直接故意,便是指行为人明确了解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将导致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严重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能够发生。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有意识地意识到了他或她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去推动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此外,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念不仅包括了排除权益人对财产的正常控制,还涵盖了按照财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来使用或者处分该物件的意愿。当然,非法占有并不一定非要永久性地剥夺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事实上,短期、临时性的非法占有亦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总的来说,在判断此类事件的主观方面时,我们需要综合评估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内心意图以及具体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盗窃罪针对自然人,单位行为需审慎评估。单位组织盗窃且情节严重,应追究主管责任。轻微盗窃、受灾或被迫未分赃者,不视为犯罪,可由主管部门处罚。盗窃家人或近亲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退赃、自首等,可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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