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构成主观条件是怎样的
在犯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需具备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这一点非常重要。
同时,他们还必须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侵害,但仍然积极地去追求这样的结果。
这种故意的心态是明确而坚定的,并且以非法占有作为其主要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是什么
1.对于职务侵占罪,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公司、企业甚至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这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属于特定类别的犯罪主体;
然而,对于后罪而言,其犯罪的主体是广泛的,几乎任何人只要到达了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罪犯。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因素上表现出明确知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却仍然决定采用侵吞、盗窃、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这些财产;
相较之下,后罪的主观情绪则更加明显,他们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但仍然决定据为已有,同时坚决不肯归还给原主。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是用职务便利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即将公有财产转化为私人所有。
然而,行为人行使职务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并且使用的是侵吞、盗窃、欺骗等不良手段,而且财产是否已经被他拥有并不会影响到该罪名的成立;
反之,后罪则必定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掌握了他人的财产,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它们变成了自己的财产,同时坚定不移地拒绝归还给原来的主人,无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这一目标。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不管是什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富,不仅包括国家所有的,也包括集体所有的,甚至包括个人所有的;
但是,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也就是由别人替他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这里的“他人”只是指个人,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机构或团体。
5.职务侵占罪会侵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后罪的实质性伤害仅仅集中在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之上。
6.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主动告发才能启动诉讼程序,但是对于后罪而言,只要有人告发了就必须进行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依据我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所涵盖的“数额较大”之衡量指标通常设定在人民币六万至一百万元之间。被判罚责任轻重之职务侵占罪主要取决于犯罪者所侵占财产的数额规模。若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了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并且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对“数额”的认定标准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另外,要判定某人是否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我们还必须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评估。
在犯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需具备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时,他们还必须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侵害,但仍然积极地去追求这样的结果。这种故意的心态是明确而坚定的,并且以非法占有作为其主要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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