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算作夫妻一方的财产
依照传统观念,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以下有形或无形资产将被视为某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因遭遇人身伤害而获取的赔偿金或补偿费。
其次,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仅对某一方进行分配的财产。
再次,属于某一方个人独享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和工具。
最后,其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该作为某一方的私人财产的。
同时,针对夫妻双方的意愿,他们也可通过自由的协商决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属,这些形式包括完全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
对于这种以自愿协议为基础的财产约定,其对夫妻双方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当其中某一位配偶希望进一步通过财产公证来强化他/她自己的财产权益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实现:
首先,当事人需向公证机关提出特定的公证请求;
其次,提交具有具体内容的申请书,同时附上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及财产状况的证明文件等;
接着,根据公证机构的标准流程,公证机关会接受并处理该项申请;
第四步,经过深入的询问和细致的审查之后,公证机會出具相应的公正文书予以确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非必须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但是经过公证的此类协议通常拥有比一般的协议更为高档次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那些易于提供证据支持的财产,例如普通房产或汽车等固定资产,是无需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
而对于那些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的财产,例如定期储蓄存款或贵重珠宝玉石之类的物品,我们仍然提倡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此外,双方必须共同亲临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且完整地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否则任何代理人或单独申请人都是不被接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哪些财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各项财产,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包括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等形式的收入;
其次,包含生产、经营、投资之盈余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再次,包括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须排除明确声明归某一方所有者;
最后,还包括其他应记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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