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夫妻财产的婚前与婚后部分
在法律意义上,我们通常会根据财产获得的时间段,将其划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两类。
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自然相应地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而婚后所得之财,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为共同财产范畴了。
此外,若有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到的赔偿金或者补偿款,或是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明确指定仅供一方使用的财产,以及仅仅服务于一方的生活必需品等,均视作个人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这些财产,明确地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得到的赔偿金或者补偿款;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文确定仅专属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归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1.夫妻共同债务即指为保证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需求而产生的债务,该类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及偿付相应的责任;
2.反之,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有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独自负担的、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的债务,其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负责借贷的一方独立承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予以追认的共同意愿表示下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均被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贷,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业务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将其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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