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精神残疾的赔偿方法是什么
评估赔偿金额需参照以下准则:
首先,从受害者的层面出发,主要考虑如下几个要素:
(1)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这是指,在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后,人民法院才会对该事宜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如果受害者或其相关人士并未提出此类请求,那么法院自然不会对此采取任何行动。
(2)受害者的精神伤害程度。
具体关注的是,加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究竟为长期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是否对受害者的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学术研究产生了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等等。
(3)受害者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交影响力、名声、年龄、家庭背景等等。
其次,再转向加害者的角度,主要聚焦于以下几项:
(1)加害者的过错程度。
这里涉及到的过错责任仅仅限于过失范围内,并不包含故意情况。
因为若加害者明知故犯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害他人,这将上升至刑事犯罪的层次,而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以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时,必须充分权衡加害者过错过大与否的问题,同时也要留意受害者有没有过错,如有,应适当减轻加害者的赔偿责任,即实行过失相抵原则。
(2)加害者的经济承担能力。
如果经济实力较强的话,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赔偿金;
反而言之,若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则应对赔偿幅度作出适当调整。
最后,从客观性角度出发,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3)加害行为引发的后果。
(4)社会经济环境的脉动。
(5)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侵占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于侵占罪的判定通常需符合以下四个重要的先决条件:其一,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即行为人,应当存在着故意非法获取并据为己有的恶意意图;其二,该行为人需要掌握对事故发生地所遗留财物的控制权限或者治理职责;其三,被侵占的物体应当与交通事故紧密相关,且在事故发生后处于无人照料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其四,行为人需要采取隐匿、转移等手段,将上述财物实质性地据为己有。若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便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主要需要考量多个关键要素,其中包括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及明确表达的精神赔偿要求,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加害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自身的经济实力;还有诸如事故所带来的实际影响、社会经济环境状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法院在做出裁断之时会兼顾上述各个方面,以期达到公正公平的结果。同时,法院也会严格遵守“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确保赔偿责任与过失程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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