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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限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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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4 · 2501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期限怎么计算的

一、假释期限怎么计算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期限怎么计算的

假释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方面,假释的考验期限通常自假释宣告之日开始计算;

另一方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特定罪犯,其假释考验期限应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为10年。

假释制度,即是一项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相应时期的刑罚后,若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司法机构将会对这些犯人附带特定条件进行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体系。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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