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取保候审需要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视为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享适用附加刑罚;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社会威胁性的人;
处患有重大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之人,包括孕妇和正在哺育自身婴儿的母亲,这些人在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以及羁押期限已至,且案件仍未审结,确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所有的取保候审措施皆由公安部门执行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拘取保候审去哪办
此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试图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分阶段向不同的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其次,在侦查阶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进入起诉环节后,则应向检察院提出此类申请;
至于审判阶段,自然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批准其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视为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享适用附加刑罚;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社会威胁性的人;
处患有重大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之人,包括孕妇和正在哺育自身婴儿的母亲,这些人在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以及羁押期限已至,且案件仍未审结,确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所有的取保候审措施皆由公安部门执行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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