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可以变更吗
可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意思
所谓强制措施,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有序开展与顺利推进,而在特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之设立的一系列合法性制约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定手段。这其中主要包括了拘传、准予保释等候审判、监视居住、正式拘禁及逮捕等共计五项基本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的设置初衷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藏匿、销毁证据或者持续实施犯罪行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畅进行。请大家务必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各类强制措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而是阶段性的临时性应对策略。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可以变更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