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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对嫌疑人进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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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1987人看过
导读: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用于未羁押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通常针对传唤后未到的嫌疑人,特殊情况可直接实施。侦查官员可在必要时使用辅助工具。拘传力度最轻,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自主决定。其操作流程包括填写呈请报告书、上级批准、签发拘传证,执行限于本地,由两人以上专员参与,讯问后根据情况可能转为其他强制措施或释放。拘传旨在获取线索,促使义务履行,避免司法拘留引发更多矛盾。
检察院如何对嫌疑人进行拘传

一、检察院如何对嫌疑人进行拘传

允许我向您简要介绍一下关于拘传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详细信息。

拘传,其本质含义是指侦查机关为确保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能到场接受讯问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绝大部分情境之下,拘传是针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过合法传唤但却未能按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然而,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下,无需经过传唤的步骤,便可以直接实行拘传行动。

在犯罪嫌疑人对拘传表示反对或反抗时,侦查官员可以酌情考虑使用戒具等辅助工具来保障拘传过程的顺利进行。

拘传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它的强制力度相较于其余四种(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最为轻微。

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他们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强制措施。

实践经验显示,往往只需要将相关涉事人士从现场带走便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而一旦宣告司法拘留,反而可能会在后续的工作中引发更多的矛盾,使原本就难以开展的工作变得更为棘手。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拘传措施不仅有助于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其实际资产状况,从而催促其履行已经依法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制止阻碍执行行为便捷且有效的手段。

对于拘传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概述:

首先,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需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档,递交至本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后,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即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

批复通过并签字后,才可以签发出正式的拘传证(法院工作人员则称之为“拘传票”)。

其次,拘传应尽可能安排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之内进行。

在执行拘传任务的队伍中,必须保证至少有两位专员参与其中。

第三,被拘传者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要求其在拘传证上填入抵达的时间。

紧接着,必须立刻展开讯问环节,讯问完毕之后,再要求其在拘传证上填报问询结束时间。

最后,若是在询问结束后发现被拘传人仍满足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拘留、逮捕)的适用标准,那么就必须依法实施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假如无需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就应当将其安全释放,以切实恢复其人身自由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检察院如何判盗窃缓刑

对于触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得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其应为被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情形;

其次,须具备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存在真诚的悔过之情、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以及宣告缓刑将不会对其居住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条件都必须得到满足。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若因实施盗窃十万元以上数额而被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将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允许我向您简要介绍一下关于拘传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详细信息。

拘传,其本质含义是指侦查机关为确保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到场接受讯问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绝大部分情境之下,拘传是针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过合法传唤但却未能按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然而,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下,无需经过传唤的步骤,便可以直接实行拘传行动。

在犯罪嫌疑人对拘传表示反对或反抗时,侦查官员可以酌情考虑使用戒具等辅助工具来保障拘传过程的顺利进行。

拘传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它的强制力度相较于其余四种(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最为轻微。

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他们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强制措施。

实践经验显示,往往只需要将相关涉事人士从现场带走便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而一旦宣告司法拘留,反而可能会在后续的工作中引发更多的矛盾,使原本就难以开展的工作变得更为棘手。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拘传措施不仅有助于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其实际资产状况,从而催促其履行已经依法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制止阻碍执行行为便捷且有效的手段。

对于拘传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概述:

首先,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需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档,递交至本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后,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即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

批复通过并签字后,才可以签发出正式的拘传证(法院工作人员则称之为“拘传票”)。

其次,拘传应尽可能安排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之内进行。

在执行拘传任务的队伍中,必须保证至少有两位专员参与其中。

第三,被拘传者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要求其在拘传证上填入抵达的时间。

紧接着,必须立刻展开讯问环节,讯问完毕之后,再要求其在拘传证上填报问询结束时间。

最后,若是在询问结束后发现被拘传人仍满足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拘留、逮捕)的适用标准,那么就必须依法实施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假如无需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就应当将其安全释放,以切实恢复其人身自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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