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不能判死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者,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为有期徒刑十年至终身监禁,乃至剥夺生命权(即死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奸罪是否适用于死刑。
据此,依照现行法律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强奸罪确实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然而,最终的量刑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法院的审判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不能立案通知被告吗
针对强奸案中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有关部门是有权要求暂缓立案处理的。
然而,若其属受理机关的管辖范畴,且在满足犯罪事实需严惩及其他立案要求的前提下,受理机关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当公民发现存在相关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检察机构或公安部门报告、申诉、揭发以及自首时,这些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迅速审查,如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立案;反之,若无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同时须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申请复议。
再者,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者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检察院提出投诉,那么检察院就应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缘由。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对于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采取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长达十年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是生命权的剥夺(通常所说的死刑)。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该法条内容并非直接阐述强奸罪是否能够适用死刑这一问题。因此,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在特定情况下,强奸罪确实存在被判以死刑的可能性;但同时也要明白,最后的判决结果将由案件的实际情节和法院的权威判断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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