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关于生产、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其犯罪主体通常由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担任。
无论是个体公民还是企业机构都有可能成为该类违法活动的实施者。
对于自然人犯罪,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其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个体公民实施何种违法行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行为能力,并且,若存在故意生产、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即可判定为罪犯。
当涉及到法人机构导致的违法行为时,需要执行双罚制度。
也就是说,在对侵权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基础上,还需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应的责任员工进行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种主要涉及到商标权保护的犯罪行为类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其一,累计销售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其二,尚未来得及销售的货物价值额达到十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第三种情况则是,即使总额达不到要求,但已售出货物和未出售货物的总价值已经突破十五万元人民币。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可能成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主体。对于自然人来说,他们需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如果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被判定为有罪。而针对法人机构,除了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也将受到刑事处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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