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回扣算行贿罪吗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向特定群体提供回扣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若在经济活动中的交往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和手续费的,将被视为行贿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若回扣的受赠方并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则该行为便不能被认定为行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给回扣是违法犯罪么
向客户输送回扣无疑属于非法行为。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并且为了感谢输送回扣者而给予特别庇护和优待,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受贿罪。为了获取特定的利益,通过回扣或其他方式赠送财物,进而如愿获得相关收益的行为,则属于行贿范畴。行贿与受贿两者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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