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可以一分不赔
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以下几种情形下的理赔请求:
1.在购买如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需要进行严格健康状况审核的险种时,若被保险人未能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真实地申报,而是在身体存在明显异常或疾病的情况下选择投保,或者故意隐瞒关键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事故,特别是在等待期结束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常不会给予赔付,这是大多数医疗险和重疾险产品都会设定的一个期限,旨在防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不久即出现健康问题而获得不当利益;
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符合理赔标准,但由于其所患疾病尚未达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条件,例如,许多重大疾病保险并不是只要确诊就能获得赔偿,有些疾病还需达到特定的严重程度或完成特定的治疗程序方可获得赔偿;
4.当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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