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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按规定收假人民币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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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5871人看过
导读:金融机构发现假钞不收将受央行处罚,包括警示和1000-5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将受纪律处分。发现大量伪造或变造的人民币应报公安机关,少量则由金融机构收缴并登记。假币经鉴定为真币则按面额兑换,假币则没收。金融机构在收缴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需向央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银行未按规定收假人民币处罚有哪些

一、银行未按规定收假人民币处罚有哪些

若金融机构发现假钞却未加以收取,该情况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厉处罚,包括给予其警示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50000元之间;而对于直接负责此事件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对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发现大量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包括新版伪造人民币或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数量较少,则需由该金融机构的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在人民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同时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明确告知持有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均应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于已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过鉴定确认为真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按面额予以兑换;反之,若鉴定结果为假币,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1.一次性发现假币超过5张(枚)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其中较小的为准;

2.发现利用新型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取到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拒绝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未审查担保人担保能力后果是什么

在机构贷款业务中,作为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之一,银行必须审慎关注并深入审查担保人的信用历史记录以及其财务状况,以便能够稳妥地实现借款的到期收回。若银行未能严格把控对担保人的审核流程,将有可能引发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上升,从而加剧了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换言之,对担保人的精细审查是银行保障自身利益、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关键手段,同时也是保证所有申请人获得平等贷款机会的合理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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