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监控不承认能定罪吗
在法律实践中,得以确定罪犯身份所需的条件通常是具备完整而完备的证据链条。尽管非现场的视频录像是可以被用作证据的,然而单纯地依靠此种方式并不能直接对疑犯进行定罪。在这类情况下,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只要能够找寻到其他方式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这些证据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为法院作出最终审判提供有力支撑。然而,所有的证据必须先通过严格调查核实,确保真实性,之后才能成为法庭定案的基础和依据。在定罪过程中,充足的证据至关重要。例如,假设全方位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之一,那么它也需要经过调查核实,并且与相关证据形成严谨和完备的证据链条后,才能够被法庭考虑采纳入案,从而成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已经掌握了充分的确切证据,那么即便被告人矢口否认他们的罪行,法院仍然有权进行定罪;反之,如果证据不充分或缺乏,那么即便被告方承认有罪,法院仍可能无法作出有罪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有监控但嫌疑人不承认怎么办
面对无可争议的事实,任何否认或者抵赖皆为徒劳之举。在犯罪嫌疑人选择主动交代罪行的个案中,此种情形实属罕见。而在大多数情形中,嫌疑人均系在得知法院已经掌握了其所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自知辩护已然无力回天之际,方才无奈做出认罪妥协。例如监控录像这一类电子数据,皆可作为佐证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发挥关键性的证据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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