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无监护权能不支付抚养费么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监护权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首先,如果监护人其施行了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损害的不当行为;
其次,如果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监护任务并且拒绝对其中某些责任或所有责任一并转移或者委托给他人,从而使得被监护人面临物质或精神上的困境;
最后,当监护人采取了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任意行为时。没有监护权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抚养费用。离婚处理之后,如果子女被某一方直接领养照顾,那么另一方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具体的应付出资数额及期限长短等问题,需经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决。即便监护权已经发生改变,但是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却始终不能有所减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监护权与亲权的区别有什么
亲权与监护权之间的确切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其本质属性而言,亲权主要确立了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权益,该种权利属于家庭法领域中的重要身份权益;然而,监护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属于身份权益的一部分,但并非是家庭法范畴内的身份权益,更确切地说是处于家庭法之外的一种身份权益,并且是构成我国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元素之一。第二,就权利主体来看,亲权的行使仅限于父母本人,然而,监护权的权益所涵盖的对象却不仅仅局限于父母本人,其权利范围更加广泛。第三,从产生原因层面分析,亲权关系往往源自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这是基于人伦血缘自然形成的权益,而监护权的实现常常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得以确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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