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的传送渠道众多,主要包括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和邮寄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公示送达等相关规定。
其中,直接送达乃是指将法律文件直接送至当事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等人手上;而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便会考虑采用其他几种送达途径以确保全面送达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内容
在涉及到与合约相关的纷争之时,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选择至履行合同的地点所在地区域或者被告户藉地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事先订立了特定的司法管辖协定,那么该协议指定的法院同样具有审判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汇聚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章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个地区之一,同时还需遵循本部法律对司法级别的秩序和专门管辖权的规定。倘若当事人未能尊重上述法律规定,而试图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能会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文书的传送过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例如直接、留置、电子、委派、邮递以及转交等多种手段,同时也包含了公示送达的方式在内。其中,直接送达是将相关法律文件直接提交给相关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手中;在无法实现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则需要采用其他有效的方法来确保该信息能被全面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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