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决定不逮捕会怎么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时,若决定不予逮捕,则其将不面临任何形式的逮捕。这就意味着,倘若检察院经评估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之要件或者无须进行逮捕,便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对于重大案件,如需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则可能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环节,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最后,若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将无需遭受逮捕之厄运,并可能获得释放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决定权是哪个部门
在法律框架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权力和决定权归属于检察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判断需要进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先得到检察机关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通常来说,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员的期限最长为14天;对于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拘留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最多37天。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紧急性的临时性措施,其期限相对较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拘留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例如转变为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释放被拘留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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