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若要判定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犯罪,需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从攫取或非法接收他人财物的行为内生性来看,该等行为必具为他人谋取不正当收益这一内在特性;
其次,该类违法行为须情节严重,方能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最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公益机构在与其他组织进行经济交流过程中,如采取账外暗中形式收取各类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便会被认定有犯罪倾向,进而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在此需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以下情况中,只要标明其中一项便可引起司法部门的警惕并决定立案侦查:
1.单位受贿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
2.虽然单位受贿金额未达到十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但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
(1)刻意为难、要挟相关单位或个人,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2)用暴力手段强迫取得财物;
(3)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四)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国有单位受贿罪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其犯罪客体,即国有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名誉所遭受的损害。
其次,该犯罪的实施者通常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等富有权力的组织机构。
而且,犯罪主体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为之,这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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