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几天申请批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所拘押之人,经调查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时,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捕获请求。若存在特殊情况,则此期限可顺延至四个自然日之内。针对那些频繁犯案或组成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捕获请求的提交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上三十个自然日内。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此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申请批捕的时间应在三个自然日至三十个自然日之间,具体的时间长短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几天能给存东西
在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之后,若确实存在必要需求,犯罪嫌疑人家属仍有权利传送物品给他们,但必须注意的是,此过程中并不允许家属进行会见嫌疑人或被告的活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这类会见权利仅可委托特定的律师代表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嫌疑人实施拘留以后,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逮捕请求送交检察机关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一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四天或者三十天不等,特别是针对那些屡次违法犯罪、或者涉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请求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此,从刑事拘留开始到申请批捕结束的整个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跨度大约在三至三十天之间,具体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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