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去世后所欠集体债务,妻子儿女该承担支付责任吗?
若丧偶男子继承人死亡且没有继任者,那么其妻儿子女便无需负担其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
换而言之,只要未继承该亡故者的遗产,其家人就无须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然而,如果前述亲属继承了前夫或先父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他们就必须按照自身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来补偿已故亲友的债务。
但是,除非超出这一界限的负债,否则他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偿付额外的欠款,亦或者选择保留不足以偿债的剩余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丈夫去世后夫债妻子是否需要还
丈夫去世后夫债是否需要妻子偿还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是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妻子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丈夫去世后所欠集体债务,妻子儿女该承担支付责任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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