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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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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3579人看过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某些情况下属于专属管辖权范畴,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及政策性房地产买卖等纠纷。常见的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包括工程款违约、违法分包、竣工结算异议、材料品质、质保金拖欠、合同失效、工程延误及质量不合格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们需要明确它的专属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专属管辖,此种情形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涉及房地产买卖方面的政策性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等。

对于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其主要类型可概括如下:

首先,是由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而产生的违约纠纷

其次,违法分包现象引起的工程款纠纷也是一类常见的矛盾焦点;

第三,由于对竣工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导致的工程款纠纷;

再者,由于建筑材料品质引发的工程款纠纷经常出现;此外,拖欠质保金纠纷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最后,合同效力丧失所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以及因工程延误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也较为普遍。

另外,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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