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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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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749人看过
导读: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机构的聘请与指派流程如下:先审查鉴定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再查验送检材料和技术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并记录活动,最后出具权威鉴定文书。需明确告知委托人可能导致检材损耗的项目,必要时需其出具处理授权书。所需材料包括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样本及检材等,以及病历等文件。
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的鉴定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严谨的操作步骤:

首先是对鉴定工作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是对送检的各类材料以及客体进行细致查验,同时审查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三步,我们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来制订详细的鉴定实施方案;

紧接着,我们要对整个鉴定活动进行详尽无遗的记录;

最后,我们将出具权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文书。

对于可能导致检材损耗的鉴定项目,我们有责任向委托人明确说明这一情况,并在必要时,要求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在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

鉴定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鉴定所必需的样本及检材等;

此外,还需提供鉴定委托书以及病历,其中病历包括伤者受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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