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在涉及其婚姻合法性的离婚诉讼中,若对方当事人到庭的意愿不明确或申请回避,则可能形成两种情况:
一是被告由于特定原因暂时消失并且无法联系上,即所谓“下落不明”;另一个是被告确实存在且拥有具体的住址,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出席法庭进行答辩。
对于前者的情形,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若受送达者缺失或运用其他法定程序依然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到位,那么将会以公告形式完成送达过程。
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历经60个工作日之后,法律会认定为已送达成功。
此外,在案卷材料之中,必须详细记录原因和相应的送达过程。
公告期结束以后,如果被告没有按照缺席状态参加诉讼活动,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处理。
若是第二种情形,同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后,如果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席审判,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自行退庭,法院均有权利对此类案件缺席做出判决。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情况下,除非自身已经无法表达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原则上都需要亲自出庭;当然,如果确实因为特殊的原因无法出席法庭,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被告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